保險Q&A
一、營業保險係屬於當事人雙方依契約履行其權利義務之任意保險,悉由保險業經營,盈虧由保險人負責,而要保人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享有賠償之權利,純為當事人間出於自願之契約行為。
二、非營業保險,亦稱政策性保險,乃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實施特定之國家政策為目的之保險,如社會保險、輸出保險、農業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及存款保險等是。
例如:社會保險,乃是國家為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用強制方式,對於國民遭遇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其經濟生活與身心健康的一種社會安全制度。-
任意保險,乃對於保險加入者無強制性,其投保與否全憑己意自由決定,一般營業保險皆屬任意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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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則凡經國家以法律或命令指定之被保險人,不問其同意與否,均應強制投保,如怠於履行投保義務,國家得予處罰,一般社會保險則多數係強制保險。
無效者,乃指法律行為因某種事由之發生,無法發生當事人意圖效果之謂也。亦即,法律行為因欠缺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在法律上全然不發生拘束力,亦即完全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之狀態也。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亦不因當事人之承認及時效或無效之原因消滅等情形而變為有效。例如惡意複保險的無效。
解除者,乃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法律或契約所賦與之權利(解除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該債權契約之一切效果消滅,而回復契約未締結前原來狀態之謂也。保險契約之解除者,乃指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因一定事由之發生,行使法律或契約所賦與之權利(解除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該保險契約之一切效果消滅,而回復契約未締結前原來狀態之謂也。例如: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解除。
保險契約之停效,乃指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因某種原因,而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之狀態也,僅發生暫時中止契約之效力。在契約效力中止時,保險人雖不負任何擔保危險責任,但要保人仍可在一定條件下,使契約恢復效力。
契約之終止者,乃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法律或契約所賦與之權利(終止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該契約不再繼續進行之謂也。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立場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立場為保戶的代表人。一般而言,保險在稅法上的優惠項目可分為 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
一、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中扣除,現行規定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二萬四千元為上限。
二、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之保險,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為之保險給付,均免繳所得稅。
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如下: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不計入遺產總額。只要你是投保人壽保險,而且你的保單已經有價值準備金,那你就隨時可以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貸款」借錢,借貸的範圍是保單價值準備金的90%,當然貸款須付利息。 要保人可利用保單借貸,以因應個人或家庭理財一時急需。
在借貸期間保險權益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保單質押貸款」並沒有規定保戶每月要償還本息,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要使未償還的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一旦超過,保險的效力將會終止。但保險公司應於停效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辦理「保單質押貸款」必須準備的文件為:
1.保險單 2.要保人身份證及要保書原留印鑑。 3.填寫保單借款合約書,即可申請。 4.非要保人親自辦理者,依各保險公司約定辦理。保戶在沒有辦法繳保費時可以採取終止契約的方式,也就是解約。但是解約對保戶來說損失最大,雖然不用再繳保費,但是原來的保障也就通通沒有了。
此時可採用其他的變通方式,例如:將年繳改為季繳和月繳,而當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則可以採取自動墊繳的方式,或是使用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的辦法。或等到保單停效後,於2年的期效內繳付保費辦理復效,但在保單停效期間保險公司將不負責理賠。保險類型檢附文件
(一) 滿期或生存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保險金申請單。
3.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二) 醫療保險金:
1.日額給付型:
(1) 保險金申請單。
(2) 保險單。
(3) 合格醫院或指定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2.實支實付型:
(1) 保險金申請單。
(2) 保險單。
(3) 合格醫院或指定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三) 身故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被保險人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3. 保險金申請單。
4. 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四) 殘廢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謄本。
2. 殘廢診斷書。
3. 保險金申請單。
4. 受益人之身份證明。所有的保險都會有不予理賠的部分,所以要保人應該在投保前先看清楚保險條例,以免日後引起糾紛,由於死亡保險或生死合險,只要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依契約規定保險公司都需要理賠。但是,只要是有以下的情形之一者,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
三、 被保險人在契約定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主契約:要保人申請投保時, 保險公司可以單獨出單的保險商品,稱為主契約 。
附約:不可以單獨出單,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者,稱之為 附約 。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如果遇到不幸時,一般來說免不了花錢消災,而這筆錢光靠平時的儲蓄或是社會救濟,可能未必夠用,不妨利用經濟又實惠的保險來加以規劃。但人生如此漫長,究竟該如何以保險來規劃人生呢?
針對你的「需求」為考慮的重點,以下原則可供參考:
依照需求決定適當的保險種類:家人的生活費、是否擁有負債、子女的教育經費、所要求的醫療品質、理財規劃、退休養老等,都是未來可能的需求,可針對各項需求的輕重緩急一一列出順序,加以規劃。
規劃適當的保險金額:保險金額過高會造成保費無謂的支出,過低又會導致保障不足,應該依據自己的需求,決定適當的保額,才是最佳的選擇。
決定適當的保費:應該衡量自己的財務狀況,決定適當的保費支出,千萬切忌因為保險費的支出過高,而面臨保險解約的狀況,這樣就太不划算了,妥善的規劃你的保險計劃是非常重要的。